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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将于2008年1月选出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08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记者张宗堂、邹声文、孟娜)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为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规定,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于2008年1月选出。

    在3月8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受常委会委托,作了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各省区市应选代表名额与十届相同

    按照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以来,我国人口总数略有增加,城乡人口结构也有一定变化,但总体上变化不大。

    盛华仁说,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已经考虑了方方面面的情况,依法照顾了人口特少的地区、人口特少的民族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的代表名额,比较合理可行。为保持各地代表名额的相对稳定,决定草案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与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相同。

    为保持代表的名额的连续性,决定草案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265人。这个数字与第九届、第十届相同。

    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省应选代表名额与十届相同

    盛华仁说,鉴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与十届相同,不重新进行分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应选代表名额,也与十届相同。

    决定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代表36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代表12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

    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依法应选的其余名额予以保留。

    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至少有一名代表

    盛华仁说,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少数民族、归侨在全国人大中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五届至九届全国人大作出的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都明确规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应选举归侨代表35人。决定草案仍采用了同样的规定。

    这就是说,我国56个民族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都有自己的代表。

    首次规定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

    盛华仁说,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五届、六届全国人大作出的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没有涉及妇女代表的比例问题。从七届开始,只对妇女代表比例作出原则性规定,如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或“应高于”上一届的比例。但从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结果来看,妇女代表比例只达到20.24%,比九届低了1.58个百分点。

    为落实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

    据介绍,这是全国人大第一次对妇女代表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切实保障我国妇女的政治权利。

    首次规定应有农民工代表

    盛华仁说,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值得重视的是,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我国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全国人大中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针对这些情况,决定草案规定,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高于上一届。决定草案还专门规定:“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

    把受到群众信赖的优秀分子选为全国人大代表

    盛华仁说,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各选举单位要紧紧依靠群众,充分发扬民主,认真依法办事,把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受到群众信赖的优秀分子,选举为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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