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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把握宽严相济促进社会和谐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13日   来源:新华社

两会文件解读·高检报告
高检报告:把握宽严相济促进社会和谐

    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记者杨维汉、李薇薇)2006年12月初,持刀“借”得14元钱的14岁犯罪嫌疑人小军(化名)于2007年1月被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机关以“不予批准逮捕”开释。检察机关认为“在审查逮捕少年犯罪案件时,可以根据调查情况,酌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小军感激地说:“我一定好好反省过去,重回课堂。”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13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指出,“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各项工作中,都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使执法办案活动既有利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96382人;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起诉7204人。

    “刑事司法中的宽严相济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全国人大代表国家森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中第一次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贾春旺说,检察机关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涉嫌犯罪人员,可从宽的依法从宽,能挽救的尽量挽救,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采取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配合家长、学校加强帮教。

    “检察机关要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各个执法办案环节,提高执法水平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在2006年12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贾春旺检察长就郑重强调。

    “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007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的第一个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专门指导性文件。

    《意见》明确指出,要该严则严,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同时要当宽则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等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意见》还体现“以人为本”,规定慎重适用逮捕措施,比如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盲聋哑人、初犯、从犯或者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果不采取强制措施不至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不予批捕。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

    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使各地检察机关掌握“宽严相济”有了具体尺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在刑事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以便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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