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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政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10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 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政策是人民法院确立的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原则,体现了民事司法手段与目标的和谐统一,具体表述为:“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原则。

    “能调则调”是指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绝不能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调解,也不能久调不决。

    “当判则判”是指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案件,调解的结果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调解会违背诚信原则以及其他社会主义道德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及时依法做出裁判。

    “调判结合”是重心,它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调解和裁判的方式和手段,能够调解的及时调解,不能调解的和无须调解的,要及时裁判。

    “案结事了”是目标,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无论怎样运用调解和裁判的方式和手段,目标只有一个“案结事了”。案结事了,不仅仅是了在当事人息诉罢讼,还要了在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的推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