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 为了缓解经费困难问题,保障基层司法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基本经费,中央在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机关业务经费实际需要情况,制定分类别、分阶段的县级司法机关经费基本保障标准。
据此,2005年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确定具体的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