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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谦:检察机关要追诉滥用权力构成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15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3月15日14时30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在大会新闻中心(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就“司法公正”问题接受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

   [中央电视台记者]谢谢。我是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小撒看会”的记者撒贝宁。院长、检察长好。我有一个问题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提起检察院大家比较熟悉的是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代表国家追究刑事犯罪。但是我们国家的宪法中明确写着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我想问,未来检察系统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另外,我想问一下在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自己的作用?谢谢。

    [孙谦]首先谢谢主持人,谢谢媒体的各位朋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法》为什么把检察机关规定为法律监督机关?这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决定的。

    大家知道,现在有一条公认的政治原理,就是权力一定要受到监督,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会导致滥用和腐败。大家也知道,现在很多国家都设有检察机关,但是把它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并不是很多,而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这是由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设立了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三个权力。这三个机构就是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这是我们国家解决权力监督与制约的一种独特的制度设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体制。通常我们讲“一府两院”也就是这样。而西方的检察机关不叫法律监督机关,因为西方很多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是通过三权分立来解决的。我们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做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特点的,也是结合了中国的国情。

    谈到检察机关的职能,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中、在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中,有它的责任,也有它的义务。这主要从几个方面来讲:第一,它通过审查逮捕,保障人权,防止无辜的人被追诉。大家知道,侦查权在我们国家是行政权,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以及海关缉私和狱政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他们都要受到一定的法律监督,保证他们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是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的。

    第二,检察机关具有公诉职能。在这个职能方面,很多国家的检察机关是非常类似的,公诉的职能是检察机关的普遍职能。

    第三方面的职能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对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构成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要对他进行追诉。

    第四个方面,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对此,我们国家相关法律都做了规定。

    这样可以看出,我国检察院权力的配置都是围绕着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进行的。当然,这几年来我们在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做出了一些实质性的改革、改进和发展,总体效果也还是很好的。但是我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向全国人大的报告中也提到,我们的法律监督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许多方面还需要完善。包括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包括法律监督的能力,也包括立法方面如何进一步划定范围和完善监督手段。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我们还有很多需要探讨,通过改革解决存在的问题。

    同时检察机关也非常关注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的行使,因为这对维护司法公正,发现一些不文明的,甚至野蛮的执法是一个重要的途径。再一个方面,我们也非常注重对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包括给予被害人一定的帮助和救济。

    因为公平正义是针对所有人的,我们一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要非常关注被害人的权利。在如何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面,贾春旺检察长在报告中也提到了几个方面,我想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在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秩序方面,在对国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中的监督机制方面,以及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会进一步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的积极作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