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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3月29日 09时46分   来源:国研室

    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逐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项工作十分复杂和敏感,在推进过程中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积极,就是要深刻认识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及时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必要性,尊重基层的实践和探索,大力扶持新型经营方式。稳妥,就是要深刻认识农业劳动力转移与农业经营体制变革是一个长期过程,尊重农民意愿,从各地实际出发,不搞行政命令。

    现阶段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总的思路应是“守住两条底线、抓住两个着力点”。“守住两条底线”,一是要守住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条底线。任何形式的农业经营体制创新,都必须以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逻辑起点,先还权赋能,再流转集中。任何形式的农地流转,都必须依法、自愿、有偿。二是要守住提高土地产出率这条底线。扩大农业经营规模不能以牺牲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为代价。应通过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实现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同步提高。“抓住两个着力点”,一是要抓住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这个着力点。对小规模兼业农户,应引导他们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不断提高集约化水平;同时,应更加注重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不断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公司制农业有其比较优势和发展空间,既不应无原则地鼓动,也不应一味地排斥。二是要抓住发展多元服务主体这个着力点。今后应更多地依靠公益性服务体系和多元化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农民合作社具有双重属性,有的农民合作社已发展到土地入股、兴办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实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这类合作社就是“新型经营主体”;有的农民合作社主要是为入社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农资采购、产品销售等服务,入社农户仍是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这类合作社就是“新型服务主体”。无论哪类合作社,都应让农民得到比未入社时更多的实惠。唯其如此,合作社才有生命力。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农业经营体制创新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中央出台了不少以促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为取向的政策措施。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以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为着力点,在总结国内实践探索和借鉴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指向明确、含金量高的政策举措。应结合各地实际贯彻落实,把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引向深入。

    第一,强化对专业农户的政策扶持。促进农户小规模兼业经营向农户适度规模经营转变,尽快培育出一大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解决好“谁来种地”和“地怎么种”问题,是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主攻方向,是关系我国农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工程。要从三个方面推动这一重大转变:一是促进土地向专业农户流转。要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为专业农户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创造条件。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强化土地流转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对转出承包土地的农户给予财政奖励。应鼓励农户长期流转土地,激励专业农户增加对土地的投入。二是促进增量资金向专业农户倾斜。这些年出台的各项农业补贴政策,总体上属于普惠性质。今后,应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用好增量的原则,在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的基础上,将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这可从农资综合补贴做起,逐步扩大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范围。同时,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先满足农户贷款需求,加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三是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加强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要鼓励年轻人立志务农,制定专门计划,对未升学的农村高初中毕业生免费提供农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中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

    第二,强化对农民合作社的政策扶持。2007年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各地依法注册的合作社数量快速增加,在推广农业技术、培育农产品品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应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切实提高其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一是支持拓展合作的领域和范围。准确把握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整为“农民合作社”的深刻寓意,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土地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二是支持合作社开展示范建设。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对示范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有条件的地方予以贷款贴息。三是支持合作社承担国家农业发展项目。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成为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传导者和国家农业发展项目的执行者。新增农业补贴资金应向农民合作社倾斜。可以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四是支持合作社改善外部经营环境。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五是支持合作社人才培训。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培训,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

    第三、强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政策扶持。构建以“公司加基地加农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发挥龙头企业对基地和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是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重要方向。应高度重视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原料基地、节能减排、培育品牌。应当看到,除产前、产后环节外,即便在产中的部分领域,如可以精确监控、标准化生产、对劳动付出标准化计量的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公司制经营有其比较优势。因此,既要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也要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

    第四,强化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政策扶持。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方向,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强化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方面,继续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在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方面,支持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经纪人、涉农企业等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在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方面,对公共服务机构应建立补助经费与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对经营性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其参与公益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