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回应保障房退出问题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6-04 15:38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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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4年6月4日(星期三)下午3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介绍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并答记者问。    

    [冯俊]3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开始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在网站上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一个月。现在根据向全社会、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以及征求各地方、各部门的意见,以及再次听取的专家意见,正在进行修改。在不太长的时间里,经过一定程序,《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就可以上报国务院了。《条例》的出台,将解决民众关心的使住房保障工作有法可依的问题,能够使住房保障中的各项矛盾得以妥善处理,使老百姓的权利得到保障。

    刚才您提到的退出问题,确实是《条例》起草过程中着力解决的,这也是我们长期调研中关注的问题。

    需要说明,媒体所说的退出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原本不符合条件,由于提供虚假信息又在审核过程中没有审核出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住上了保障房,这在严格意义上应该适用纠错机制,要纠正。真正需要比较慎重考虑的是第二种情况。老百姓收入是增长的,保障住房会居住比较长时间,收入增长了怎么退出是个难点。保障对象有两个条件:一是住房确实困难,二是没有能力通过自己努力在市场上获得住房。退出问题的制度设计是这样考虑的。如果你有了合适住房就应该退出来,把有限的保障房资源让更需要的保障对象利用,这样使资源配制更加公平,急用的人先用。

    对收入的提高要慎重。我讲一个真实的故事。有一个城市把廉租房的收入准入标准定在家庭人均收入636块。有一个三口人的家庭,男主人病了没有就业,女主人1800元的收入,有一个小女孩,人均收入600元,当然符合廉租房标准。很不幸男主人癌症去世了,1800元变成对应两口人了,平均收入变成900元,收入超过了标准线40%,怎么办?这样的家庭我们让它退出吗?于情于理都不太合适。让他们退出来,他们搬到哪儿住呢?所以在退出问题上,制度设计绝不能简单化。较低收入家庭之所以收入低,是由两个原因导致,一是劳动能力低,二是就业不充分。像这样的家庭在比较短的时间很难实现收入层级的变化,有时候收入稍微有点提高,也很难在市场上买得起房子、租得起房子。所以对收入提高后的退出机制设计一定要实事求是:第一,要有一定的宽容度,要允许一定的收入增长,要有一定的稳定时期;第二,通过经济方法来处理退出问题。比如收入增长了,廉租房租金提高一点,随着收入不断增加,廉租房租金可以一直提高到市场租金。总之,我们说的退出机制并不是说一定要退出保障房,而是要退出原来的福利机制。这样的制度设计可能更合理一些。

责任编辑: 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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