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跨制度又跨地区参保最后领取待遇时个人权益不会损害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6-16 16:02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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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深化、城镇化的加快发展,跨地区流动就业、往返城乡就业已成常态。有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间不衔接的矛盾也开始显现。尽早解决参保人员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问题,已成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和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7月1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将得到解决,而这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无疑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暂行办法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谁是暂行办法的最大受益者,他们的生活将发生什么样的改变……带着这些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作客中国政府网,与网民在线交流。

    [网友]我是一个农民工,在浙江参加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时在家乡四川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怎么处理我这个情况?是不是会损害我的利益?

    [胡晓义]首先,这种现象应该说是在我们过去,包括当前这种管理手段还不是特别健全的情况下,并不少见的一种现象,就是他既跨制度又跨地区,但是我们现在的管理手段还很难辨识他,就是你是不是同时参加了两个。从理论上来讲对一个人来讲参加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就可以了,当然我们是鼓励参加待遇水平更高的,比如他参加了职工的我们就鼓励他参加这一个,新农保他就可以不参加了。但是现在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们手段无法辨识他是不是重复参保了,再有很多都是亲戚朋友,他本人可能在浙江打工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然后他在家乡四川又动员大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家里一看一年就缴这么多钱也不多,肯定有好处,所以就缴了,就变成双份的重复参保了。那么将来这种情况我们总体上来讲是通过我们技术手段的提升,在同一个时间段内,保持一个人的一种养老保险关系,这是一个将来的方向,这是我们要做的。

    第二,那么在实际情况当中,当然也不能完全避免,因为这个制度的具体安排不一样,就是新农保是一年一缴费的,而职工养老保险是一月一缴费的,他可能会产生这样一个情况,就是我在农村新农保的时候已经交了一年的费了,我出去打工从5月份开始,5月份开始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了,这种重叠不能够完全排除。所以总体来讲我们将来要把握到至少跨年不能再出现这种情况了,所以我们也是要极力避免这种情况。

    第三,有了这种情况最后在计发待遇的时候怎么办呢?应该说不会损害他的权益,就是对他个人的权益是没有任何损害的。我们要清理一下养老保险关系,让他在最后领取待遇的时候只能在一个制度里面领取待遇,但他在另外一个制度里面的缴费,我们要把他的缴费在我们的工作当中如果能查实了,那么就把他重复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段费给退给本人。

责任编辑: 胡国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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