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家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6-16 16:25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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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6日下午15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做客中国政府网,解读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

    胡晓义认为,暂行办法可以解决新农保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曾经转发过关于职工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的暂行办法的文件,实际上已经涵盖了一部分整体意义上的农民,主要指的是农民工。涵盖的群体主要是在城市里面打工,有稳定的就业,参加了职工的养老保险,但是可能有跨地区的就业,当前需要解决的就是跨地区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这个问题又分两个层次,一个是同一省区内的关系转移接续,还有一个是跨省的。2009年这个文件主要解决的是跨省的问题,这个文件从2010年实施以来,这四年的时间已经解决了将近380万人,其中主要是农民工的跨省流动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暂行办法》就是要解决进城务工的农民和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他们参加新农保和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之后,后来又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这两者的关系是怎么样衔接,解决的是这个问题。

    胡晓义谈到,参加养老保险后统筹基金是否转移,对个人权益都没损害。在整个劳动力流动当中,实际上主要的流向,就是之前这么多年的主要流向是中西部的农村劳动力向东部流入,而当他们年龄比较大的时候又开始流回到原籍。当时遇到一个宏观的问题,就是说如果他们仅仅回到原籍之后把个人账户养老金带回来了,但是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支付他们养老金的时候不仅要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还要支付基础养老金,而基础养老金是从单位缴的统筹基金里面支付的,如果是很少量的人群就可以忽略不计了,但是这是数以百万、数以千万计的人群流动,所以如果没有一定资金支持的话,那么中西部统筹资金的支付将来压力会越来越大,而东部由于大量的人流入打工,统筹基金的结余会很多,又闲置没有用。

    所以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当时就规定了如果是跨省流动的话,不但要转移个人账户养老金,也要转移一部分统筹基金,而且统筹基金规定是工资总额的12%,为的是支持中西部将来统筹基金能够支付基础养老金。但是新农保、城居保和职工之间跨制度的这种关系接续就没有转移这个统筹基金的这种政策,因为居民的,无论是城镇居民的还是农村居民的,他们的基础养老金不是从统筹基金里面支付的,而是政府直接支付的,在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里面也不存在一个统筹基金的概念。

    更重要的一条理由是统筹基金的设计开始就是现收现付的,当年收多少退休人员当年应该支付多少就支付掉,略有一点结余就年度之间调剂。如果跳出这个范畴之外就不需要再支付其他的统筹资金了。但是说到底,只要你参加了养老保险,无论是参加了职工的还是居民的,他的权益都是有资金渠道得到保障的,对个人的权益是没有损害的,就是转不转这12%的统筹基金对个人权益是没有损害的。

    胡晓义在回答一位网友关于自己父亲办理衔接手续的问题时谈到,如果他的父亲到了60岁,他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还不够15年的话,那么很显然,就应该把他的关系在新农保里面进行结算,但是要把他职工养老保险里参保年限里面的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全部转移到新农保的个人账户里面,包括他的利息一块转移到新农保里面来,这样的话他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就多了,使他在职工养老保险里面缴费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当然如果他已经缴费满了15年了(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年限),到60岁结算的时候,会把他后来在农村参加新农保的缴的个人账户的钱给他转移到职工养老保险的他的个人账户里面去。所以不管从城里转回农村,还是从农村转回城里两头都不吃亏。当然这个界限就是是不是在职工养老保险里缴费满15年。

    胡晓义最后提到,既跨制度又跨地区参保最后领取待遇时个人权益不会损害。从理论上来讲对一个人来讲参加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就可以了,当然我们是鼓励参加待遇水平更高的,比如他参加了职工的我们就鼓励他参加这一个,新农保他就可以不参加了。但是现在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们手段无法辨识他是不是重复参保了,再有很多都是亲戚朋友,他本人可能在浙江打工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然后他在家乡四川又动员大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家里一看一年就缴这么多钱也不多,肯定有好处,所以就缴了,就变成双份的重复参保了。那么将来这种情况我们总体上来讲是通过我们技术手段的提升,在同一个时间段内,保持一个人的一种养老保险关系,这是一个将来的方向,这是我们要做的。

    第二,那么在实际情况当中,当然也不能完全避免,因为这个制度的具体安排不一样,就是新农保是一年一缴费的,而职工养老保险是一月一缴费的,他可能会产生这样一个情况,就是我在农村新农保的时候已经交了一年的费了,我出去打工从5月份开始,5月份开始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了,这种重叠不能够完全排除。所以总体来讲我们将来要把握到至少跨年不能再出现这种情况了,所以我们也是要极力避免这种情况。

    第三,有了这种情况最后在计发待遇的时候怎么办呢?应该说不会损害他的权益,就是对他个人的权益是没有任何损害的。我们要清理一下养老保险关系,让他在最后领取待遇的时候只能在一个制度里面领取待遇,但他在另外一个制度里面的缴费,我们要把他的缴费在我们的工作当中如果能查实了,那么就把他重复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段费给退给本人。

责任编辑: 刘笑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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