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程度性质的失信行为受惩戒方式程度和期限都不一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7-23 15:49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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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纲要》指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7月23日15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冯中圣作客中国政府网,解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并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如果万一出现了失信行为,是不是这一辈子都会受到影响?有没有时间限制?

    [冯中圣]这其实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关于失信信息的保存期限,一个是关于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两者要区分开。关于失信信息的保存期限。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是不良行为终止后5年,超过5年要删除,对企业的不良信息,则没有规定期限。

    关于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这个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不同程度、不同性质的失信行为,受惩戒的方式、程度和期限都不一样。轻微的失信行为,可能只是短时间内的惩戒,改正以后就不再继续惩戒了。但是对于严重的失信行为,情况就不一样了。比如说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资本市场领域,相关法律法规非常明确,对严重违法失信的行为要采取终身禁入的惩戒措施。

责任编辑: 胡国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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