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核心:机构、簿册、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8-27 16:04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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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8月15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终于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不动产统一登记,究竟意味着什么?它有何深远的意义?它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何种变化?8月27日15时,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社科院长城学者孙宪忠作客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与网友在线交流,回答网友关心的热点问题。

    [主持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立法上遵循哪些思路?

    [冷宏志]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四统一”的要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是要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突出“四统一”的要求,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避免政出多门;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确保不动产登记的权威;明确申请、受理、查验、登记等一系列登记程序,确保不动产登记行为的规范化,等等。

    二是保护和稳定物权。不动产统一登记是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目的是方便群众,提高行政效率,不是对产权关系的调整。《暂行条例》明确,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三是把便民利民和方便群众贯穿始终。《暂行条例》明确,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等等。在立法制度设计中,把提高办理效率、便民利民的要求贯穿始终。

    四是严格规范,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保证登记工作严格、规范。《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查验要求以及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置与管理、登记资料的查询和保护等作了全面规定,明确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向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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