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按期报送信息可补报 但需承担相应后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9-01 09:30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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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二十五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重要一环,《条例》的实施将给传统的市场监管方式带来哪些变化?有何深远意义?9月1日9时,工商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玉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作客中国政府网,解读《条例》,并回答网友关心的热点问题。

    [主持人]有网友关心,如果企业当年未按期报送年报,是否可以补报,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赵旭东]这个问题从条款上看,没有明确的一句话,但是从条例的规定内容来看,当然是可以补报的。有几个条款都说到,企业未按规定公示信息的,工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履行,更不排除他自愿的来补报。

    他未按期报送的法律后果呢,这个条例当中也是做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在17条当中明确的规定,有两种情况有这样的后果,第一个要列入经营异常的名录。第二这个时候可以提醒一些履行公示义务,如果情节严重要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就是先期的纠正,第二是是行政责任,第三个是民事责任,最严重的是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向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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