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建立信息公示工作机制 变更信息及时让社会知晓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9-01 09:32 来源: 中国政府网
【字体: 打印本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二十五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重要一环,《条例》的实施将给传统的市场监管方式带来哪些变化?有何深远意义?9月1日9时,工商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玉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作客中国政府网,解读《条例》,并回答网友关心的热点问题。

    [主持人]这个条例出台之后,如果没有即时公示,后果是怎么样的?

    [赵旭东]不按期公示和公示当中弄虚作假的,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如果没有公示的话,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这个条例实施之后,从企业方面来说,也需要建立关于信息公示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如果没有进行详细的安排,一旦出现这样的后果,哪怕没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也要有人对这个事情进行负责。

    [刘玉亭]这是一个自律理念的改变。以前觉得变更之后就没有事情了,而现在要让这些变更信息让社会知晓的。

责任编辑: 向思敏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京ICP备05070218号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