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企业信息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9-01 09:35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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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二十五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重要一环,《条例》的实施将给传统的市场监管方式带来哪些变化?有何深远意义?9月1日9时,工商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玉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作客中国政府网,解读《条例》,并回答网友关心的热点问题。

    [主持人]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对公示企业信息的内容和义务是什么?有没有相关的配套办法?

    [刘玉亭]条例对于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信息的内容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四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对工商部门的要求,工商部门要公示在例行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主要有5个方面,一个是注册登记,第二是动产抵押的信息,第三是股权出质登记的信息,第四个是行政处罚信息,第五个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这些信息也是要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特别是我们说的行政处罚信息,在20天内要进行公示,而且是在指定的平台上公示,我们一定能够做到。

    其他部门公示的信息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是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的信息。第二个是行政处罚信息,第三个是其他依法应该公示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对企业来说是需要更多关注的。我们不希望企业受到处罚,也不希望更多的企业受到处罚的信息形成,但是一旦你违法了,受到了处罚,什么企业依据什么法律,进行什么处罚,是要让社会知晓的。

    关于公示的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来公示,就是说可以到我们这个平台上进行公示,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企业的信息。最后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要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共享,互联互通。这个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也在大力推进。

责任编辑: 向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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