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绝对数量大幅增长 8月底大数市场主体已经超过6000万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9-23 09:51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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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4年9月23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局长马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黄国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局长毛振宾围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介绍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加大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举措,并答记者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局长 马夫]各位媒体,大家上午好。还有一周时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就要正式实施了,我们工商总局为贯彻国务院的条例,我们制定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五部配套规章,还有两个系统建设的技术性规范,以及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规章的实施,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创新企业监管的理念、方式、手段,乃至于我国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因为《条例》构建了以信息公示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这种新型监管制度与传统的企业监管制度截然不同,也可以说他彻底颠覆了我们传统的企业监管理念和模式,是一种划时代的创新。

    我们知道我们国家开始全面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企业信息暂行公示条例》就是要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和行业禁入制度,实施政府各部门、社会各领域的联合惩戒,大幅度提高违法失信成本,从而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的监管。大家知道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要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而经济体制改革,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经济体制改革最核心的内容改革就是要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过去,市场与政府的边界不够清晰,我们政府管了本来应该由市场和企业自主决定的事情,这就是我们大家常常说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资格资质认定过多,所以本届政府成立之后克强总理就强调,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我们要以简政放权为基本的抓手。大家都知道国务院通过历次的常委会已经下发和减少了很多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这些事项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市场主体不予监管,而是改变过去由政府来决定本身应该由市场和企业来决定的事情,归还到政府和市场去决定。而政府需要做的,是在维护市场秩序当中制定规则。也就是说,企业在自己的生产经营当中只要是守法经营的并不会过多的感觉到政府监管的存在。政府的监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各样的市场规则,企业有了规,政府就要给予管理,也就是说对企业的管理,我们不再像过去进行过多的审批,而是进入市场之后,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出现了违法违规的事情,我们要进行监管,也就是我们讲的事中事后加强监管。

    随着经济改革的发展,30多年来我们国家的经济飞速发展,经济规模快速增长,同时我们企业的数量也大规模的增长。虽然我们和西方发达国家尚有差距,比如千人企业数,西方发达国家一般是1000人里有50家企业左右,我们这个数是大概12家左右。但是中国幅员广阔,企业的绝对数量近些年来大幅度增长,8月底大数市场主体已经超过6000万。

    这些年我们政府在监管市场方面做了很多的努力,但是面对这样一个新的形势,我们的监管还存在着许多有待进一步提高和改善的问题。

    良好的市场秩序、公平的竞争环境的建立和形成,应当是全社会的一个责任。政府负有重要的或者很大的责任,但不仅仅是政府,特别不是政府的个别部门,而需要整个社会共同的努力,构建这样的一个良好的秩序。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政府,大家都有责任。所以,为了适应我们改革的需要,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企业数量不断增长的需要,为了适应社会共治局面形成的需要,我们认为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信息透明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了,社会各方大家的信息对称了,我们才有可能形成这种共治的局面。对于企业的信息公开,《条例》都有明确规定,不仅强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而且对社会各方面监督企业提供了基本的、必须的基础信息,为政府各部门依法履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基础的信息。所以《条例》的第六条规定了工商部门应当公示哪些信息,第七条规定了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哪些企业信息。第八、第九、第十条规定了企业应当公布哪些信息。

    通过这样的企业自主公示和政府部门公示在其履职过程当中形成的关于企业的信息,就使得我们可以把企业的信息汇集起来,特别是那些关乎企业行政处罚的信息和它的基本信息。大家知道信用是一个积累的过程,绝不是一次的博弈,它是社会成员之间不断地信息交流,不断地博弈,最后我们社会的各方面对某一个企业做出某一种信用的判断,所以我们的《条例》通过对企业各种信息的归集来记录、汇集企业信用的情况,以便各方面进行判断。

    大家可能在想,企业公示的信息怎么保证真实性、及时性?为了保证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条例》做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第11条规定,政府和企业对自己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第13条规定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有虚假的可以举报,这也是一种监督。第14条规定了工商部门应当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而且是要求我们进行随机抽查,所以我们工商总局专门制定了抽查的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了企业不履行公示信息的义务或者在公示信息中弄虚作假的,我们建立了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也就是通常大家所说的所谓“黑名单”。第18条建立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联合的惩戒机制。对于政府各个部门如何去共享这些信息,以便于政府各个部门对企业管理的信息沟通共享,从而便于我们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条例》也做了规定,在第7条里面专门给政府间信息的共享互联做了规定。

    我们认为,企业信息公示对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价值首先是基于企业自身,因为企业公示信息必然要对自己的信用产生自律,而且公示以后社会各方面都会知道,企业要注意自己在市场的形象,所以会产生自律。同时更重要的,我们认为当企业的信息公示之后,另外一个制约来自于它的交易伙伴,我们在《条例》制定进行调研的时候,企业都表示会非常关注交易伙伴公示的相关信息。

    其次,来自于消费者,当然也包括生产性的消费者。除了交易伙伴,也来自于社会的公众、来自于行业协会,当然政府在其中也肩负着重要的职责,这种监管也来自于我们政府。所以,《条例》构建了这样一个加强我们政府、社会公众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的整体的制度设计。当然,我们建立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诚信体系也是刚刚开始,这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同时我们当下社会的诚信环境也不容乐观,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地去解决,但是我们相信任何事情只要开始,我们就有希望达到目的,不开始就永远没有希望。我相信经过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包括我们在座的各位新闻记者和今天发布会的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以信用为基础的,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的监管,必将对构建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产生良好的效果。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 傅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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