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污染企业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12-09 11:17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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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通知》从哪些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怎样落实,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能否有效规避?环境保护大检查是否有时间表?公众如何表达权利,参与监督环境执法?2014年12月9日10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和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办公室主任孙振世作客中国政府网,与网友在线交流,并回答网友关心的问题。

[主持人]重点排污单位如何公开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并确保公开的信息公众随时看得到,而且是真实可靠的?

[孙振世]企业环境公开工作受到广大观众关注,对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开工作大家尤为关注,前几年工作推进慢一些,法律依据不足。通知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公开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情况,主要是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六十二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近期,环境保护部将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这个办法在环保部网站上已经向全社会征集意见。

[主持人]这个公开不是全部公开吗?

[曹立平]重点污染企业是强制性公开,不是强制性公开的企业我们鼓励公开。

[孙振世]一是公开什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强制性公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许可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二是如何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采取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等符合信息特点的以上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三是如何监督。主要还是要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同时靠环保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的排污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责任编辑: 胡国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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