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必须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2-05 10:15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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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进一步明确了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对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作出全面部署。通过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将达成怎样的目标?又将在哪些领域重点开展工作?如何增强粮食流通能力?如何进一步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015年2月5日,粮食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新闻发言人颜波作客中国政府网,解读《意见》,并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1994年我们国家就已经开始施行粮食省长责任制了,那么这次《意见》是怎么样继承、创新和发展的呢?与之前的政策会有什么样的不同和区别呢?

[颜波]应该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所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是高度重视的,1994年国务院的文件中就首次提出要实现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的粮食管理体制,并且首次明确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负责制。这次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提到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一个继承、发展,也有创新。我们说继承就是说无论是过去的省长负责制还是现在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都是在省长要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负责。

这次《意见》很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必须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这个主体责任涉及到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责任很明确,文件中有很多地方讲到要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和体系,通篇都有很多这样的表述,这就比较系统地界定了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粮食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要求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内容更加丰富,更符合新形势下维护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现实需要。

责任编辑: 向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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