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安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2-05 10:20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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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进一步明确了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对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作出全面部署。通过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将达成怎样的目标?又将在哪些领域重点开展工作?如何增强粮食流通能力?如何进一步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015年2月5日,粮食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新闻发言人颜波作客中国政府网,解读《意见》,并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我们在《意见》中看到几个关键词,比如更全面、更系统、更明确、更具体,有时间表、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这种创新和发展具体会体现在哪些地方呢?

[颜波]文件一共是十个大的方面,二十九项内容,应该说这是第一次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发的第一个专门文件。我们刚才提到1994年国务院就明确实行这个体制,在之后的一些文件和规划中都予以强调,但是并不是以专门文件的形式,这次是一个专门的文件,刚才我们提到更系统、更全面,要求更具体。刚才主持人提到的几个关键词主要是有这么几方面的体现。

一是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极端复杂性。极端重要性我们过去一直都在强调,这次提到极端复杂性就是刚才我们在第一个问题中讲到的为什么在“十一连增”的情况下还要进一步出台这个文件,来强调维护粮食安全的责任,就是因为粮食安全的极端复杂性。极端复杂性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就是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在加速推进,粮食贸易全球化、粮食购销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再考虑到农业资源禀赋、资源环境约束,以及粮食生产成本快速攀升等不利因素的长期存在。强调极端重要性是为了进一步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为了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把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要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二是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规定得更加系统。《意见》强调各省级人民政府必须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主体责任”的这个提法是非常明确的,要全面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储备能力和流通能力建设,不仅强调了粮食的数量安全,也强调了粮食的质量安全,专门有一部分是讲粮食的质量安全。还强调了粮食产业的健康发展,节粮减损、健康消费等等,说得更加系统,不仅是数量安全,包括生产、储备、流通、消费各个重要的环节以及重要的方面。

三是对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规定更加明确和具体。比如说在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方面,明确要求落实更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而且分类提出要求,比如主产区要增加粮食产量,主销区要确定粮食种植面积底线,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等都是很具体和明确。再比如说在加强粮食储备能力建设方面,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储备规模和完成时限,抓紧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而且还要定期将地方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等重要信息报送国家有关部门,这也是非常具体和明确的。再比如说在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方面,要求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要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还有一些是有时限要求的,比如说建成粮食的应急供应保障体系,是要求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的供应网络,要求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

四是要求建立粮食安全责任考核机制。这是文件很重要的发展和创新。文件强调要建立健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各项制度和机制,特别是明确要求建立监督考核机制,要强化对各地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考核、追责和问责,增强了文件的严肃性,有利于形成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长效机制。

责任编辑: 向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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