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对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07-12 15:00 来源: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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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三、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四、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或符合条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五、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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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君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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