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