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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6月08日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第二章 短期旅客

  第十七条 短期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物品为限。

  短期旅客中的居民和非居民中的中国籍人携带进境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海关按照规定的限值、限量予以征税或免税放行。短期旅客中的其他非居民携带进境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海关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经常进出境的边境居民,边境邮政、运输机构工作人员和边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以及其他经常进出境的人员,携带进出境的物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以旅途必须应用的物品为限。未经海关批准,不准带进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

  持特殊通行证件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短期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依据本办法另行制订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长期旅客

  第十八条 长期旅客中的非居民进境后,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其居留期间自用物品或安家物品,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长期居留证件(或常驻户口登记证件)、其他批准文件和身份证件,办理审批验放手续。

  上述人员在办妥上述手续前进出境或在境内居留期间临时出、进境携带的物品,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长期旅客中的居民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根据本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章 定居旅客

  第二十条 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安家物品,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海关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办理审批手续。经核准,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数量合理的自用物品,准予免税进境;自用小汽车准予每户征税进境一辆。旅客持主管海关的书面通知,到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进境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安家物品应复运出境,或向海关补税。

  第二十一条 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可予以放行。

  第五章 过境旅客

  第二十二条 过境旅客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物品留在境内。

  第二十三条 进境后不离开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或海关监管区直接出境的旅客,海关一般不对其行李物品进行查验,但必要时,海关可以查验。

  第二十四条 过境旅客获准离开海关监管区,转换交通工具出境的,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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