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专差快件

第十七条 运营人通过专差方式承运快件进出境,应当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审批等手续。经审核批准的,所在地海关同时发给《专差快件登记备案证书》(见本办法附件五),运营人凭海关所发证书办理报关手续。

专差快件应当在运营人所在地海关指定的本关区内的口岸进出境,并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八条运营人应当将专差快件进出境的时间、承运路线、运输工具航(车)次、专差的详细情况等报所在地海关备案。前述情形需要变更的,运营人应当于变更前15日报请所在地海关核准。

第十九条专差快件应当使用专门的包装,其总包装上应当标注运营人名称及"专差快件"字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快件中的下列物品,海关分别按照有关规定验放:

(一)个人自用物品;

(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三)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其它国际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四)外商常驻机构及其人员的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出境快件"系指运营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进出境的物品、货物。

"专差快件"系指运营人以专差押运方式承运进出境的快件。

"运营人"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企业。

"监管时限"系指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起至办结海关手续止,或出境快件自向海关申报起至运输工具离境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略)

附件二:KJ1报关单(略)

附件三:KJ2报关单(略)

附件四:KJ3报关单(略)

附件五:专差快件登记备案证书(略)

附件六:专差快件标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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