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外国人>> 移民定居>> 办事指南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出生死亡应办手续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6月13日   来源:公安部网站

  一、在华新生婴儿如何办理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中国出生的外国婴儿,须于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或代理人持出生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在办理出生登记时,还应提供婴儿父亲或者母亲的护照。父母持有居留证件的,如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也应一并提交。如果新生儿已在本国驻华使、领馆领取了单独的护照,还应提供婴儿的护照。

  中国政府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如果父母一方为外国籍,另一方为中国籍且定居在外国,新生儿出生后也要在外国定居的,如果要求按照外国籍办理出生登记,应事先履行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经过批准后方可按外国籍办理出生登记。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1.外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外国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

  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新生婴儿,应由其父母或代理人持新生儿的出生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外国护照和中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父亲或母亲的中国护照及其在外国定居的证明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手续。退出中国籍,应提交书面申请。所有证明文件应备一式两份,复印件也可以,但需缴验正本。申请时,应按规定填写退出中国国籍申请书一式两份,提交2寸正面免冠照片6张,并按规定交纳手续费。

  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或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并取得外国国籍的新生婴儿,与父亲或母亲共同使用一本护照,可以作为偕行人与父母共同使用同一签证或外国人居留证件;如单独持有护照,可以作为偕行人与父母共同使用同一签证或外国人居留证件,也可以单独办理签证或外国人居留证件。
  

  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其亲属或代理人应办手续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属于正常死亡的,死者亲属或监护人、代理人须携死者护照、死亡证明或死亡经过证明(由亲属或代理人、临护人出具),在3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并缴销死者的居留证件或注销死者所持签证。属于非正常死亡的,有关人员或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刑侦部门勘察现场查明死因并由法医写出鉴定书,公证处写出公证书,经有关部门专案处理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其签证或缴销其居留证件。外国人在华死亡的善后处理,有接待单位的由接待单位负责;没有接待单位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同时,尸体应做防腐处理并妥为保管。如需火化或解剖,应由死者家属或其所属代表团(队)长或所属驻华使、领馆提出书面申请后方可进行。尸体运送出镜,由死者家属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按我国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凡属正常死亡,医院可为死者出具《死亡证明书》;凡属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棺柩出境时,需持《死亡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以及医院出具的“防腐证明书”和防疫检疫所发给的“棺枢出境许可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均须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公安机关或接待单位,一份交给死者家属或其所属的代表团(队)长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如在境外使用,原则上须办理领事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