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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离婚登记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6月22日   来源: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网站

    受理单位:

    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申办材料:

    1、 居民身份证;

    2、 居民户口簿;

    3、 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4、 离婚协议书;

    5、 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