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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电影院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6月22日   来源: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网站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台湾同胞可在大陆投资电影院,但不得独资设立电影院。投资电影院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3、合资、合作电影院不得冠以境外影视(媒体)、院线名称;
   4、大陆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大陆方应拥有经营主导权;
   5、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具体程序是大陆合作方须向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