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台湾同胞可在大陆投资电影院,但不得独资设立电影院。投资电影院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3、合资、合作电影院不得冠以境外影视(媒体)、院线名称; 4、大陆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大陆方应拥有经营主导权; 5、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具体程序是大陆合作方须向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