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外国人>> 领事司法>> 问题解答
 
 
引渡执行的最长受理日期是多少天?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十条规定,请求国自约定的移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接收被请求引渡人的,应当视为自动放弃引渡请求。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请求引渡人,外交部可以不再受理该国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的引渡该人的请求。请求国在上述期限内因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接收被请求引渡人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也可以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重新约定移交事宜。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