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法规依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