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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7月07日   来源:外交部网站
     第十五条  对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第十六条  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

   第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第十八条  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变更居留地点,必须依照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

第四章 旅  行

   第二十条  外国人持有效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可以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前往不对国外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第五章 出  境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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