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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需要提交的材料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7月14日   来源:民政部网站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