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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02日   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

公通字[1998]56号

颁布日期:19980724  实施日期:19980724  颁布单位:公安部

  为了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领居民身份证难问题,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一、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监督。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内应当逐步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值班所长制度,每天由一名所长挂牌值班,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

  (四)公安派出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户籍内勤民警的工作制度,以满足广大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实际需要,遇有停电、微机维修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明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基本要求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农转非)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办理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对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户口责任书》应当包括“存根”和“回执”两部分,记载“申报人情况、申请事由、申报材料情况、办理时限、受理时间、申报人和受理人签字”等内容;回执部分交给申报人,申报人可据此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或者查询有关情况。

  (五)对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只要符合规定,照片合格,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居民身份证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快证在七日之内,临时身份证在二日之内发给公民本人。

  三、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要讲文明、讲礼貌

  (一)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警容严整,在工作时间须佩带胸卡,户籍内勤民警可以放置服务台卡。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二)对有特殊困难的公民,应当优先办理其申请事项;对孤寡老人、残疾人,应当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

  (三)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居民的申请材料,如有丢失或者毁坏,由责任单位负责补办材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收费规定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和居民身份证证件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

  五、加强内外监督

  (一)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意见箱,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解决答复。

  (二)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警风监督员,对民警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办理效率、警容风纪等定期进行评议,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定期检查、抽查和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本规范的,由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登门向群众赔礼道歉,并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离岗培训、行政处分等。

  六、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以依照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