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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营业演出有何规定?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15日

  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由承担涉外演出业务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承办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前30日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体演员出境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摘自:《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