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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25日   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

    附件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包括: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它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六)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附件二:《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包括:附件一规定的物品之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戟等,以及斧、凿、锤、锥、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和其他可用来危害航空安全的锐器、钝器。

  附件三:《乘机旅客限量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量》 

种类



品名



限带数量



酒类



白酒



2公斤(包装完好)



日常生活用品



发胶、衣领净



1瓶(350ml



累计不超过1000ml或者1公斤



摩丝、光亮剂



1瓶(350ml



香水



500ML



杀虫剂



1瓶(350ml



空气清新剂



1瓶(350ml



其它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





打火机(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



5



安全火柴



5





  注:限带数量是指每名旅客最多可携带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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