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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领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9月02日   来源:环保总局网站

  申请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明确的核承压设备活动目标和范围;

  3.保证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质量所需的技术装备、技术能力、检验手段、适用的试验条件和管理水平并有类似活动的经验和良好的质量史;

  4.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的质量保证大纲,并能得到有效实施,保证所从事的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有关核承压设备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所进行活动的质量负责,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检查。

  所需材料:

  1.申请公文1份;

  2.符合《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附件一、四、五、八、九的申请书和申请文件各3份。

  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请书以及相应的申请文件;

  2.国家核安全局进行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或修正申请材料;形审合格后,国家核安全局受理、立项,并正式通知申请单位技术审查的主审单位和审查计划;

  3.主审单位负责技术审查,提出审查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单位对审查问题及时作出回答、解释或对资料作相应补充或修改。在对申请文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得到落实和基本解决后,技术审查单位提出资格审查报告,交国家核安全局;

  4.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文件及汇报材料、主审单位提交的资格审查报告以及国家核安全局提请审议的其他文件进行审议,形成咨询意见;

  5.国家核安全局根据主审单位审查意见和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咨询意见,作出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国家核安全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不包括下款所需时间)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的规定,技术审查时间由国家核安全局商技术审评单位及申请单位确定后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收费标准:

  1.行政审批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不收取费用。

  2.技术审查按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对具备资格的申请单位,国家核安全局向申请单位核发相应的资格许可证,并予以公示。对不具备资格的申请单位,国家核安全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