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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收养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加快办理”收养的申请?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12日   来源:中国收养中心

    外国收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通过外国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提出“加快办理”的申请:

    (一)申请收养生活在社会福利机构的病残儿童的。
  (二)45岁以下的外国收养人申请收养生活在社会福利机构的3岁以上的正常儿童。
  (三)45岁以上的外国收养人申请收养生活在社会福利机构的6岁以上的正常儿童的。
  (四)申请收养中国收养中心推荐的“有特殊需要儿童”的。
  (五)外国收养人一方或双方是外籍华人;或一方是华侨另一方是外国人的。
  (六)外国收养人在华工作或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

    外国收养人申请加快办理收养手续,应通过为其递交收养材料的外国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提出“加快办理”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