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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20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一) 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二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 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 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