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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拆别人信件都违反了哪些法规?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24日   来源:国家邮政局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规定:“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 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者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依照《邮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追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