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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立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24日   来源:陕西日报

    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监督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权利,是充分发扬民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已于1月10日起正式施行的《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束了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无章可循的历史。

    新的《规定》针对存在问题,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了信息公开人及其职责。《规定》明确了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二是明确了公开的范围。即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依据和程序;政府财政预算和公务员招考、录取条件等15类。依法免于公开的信息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4类。

    三是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也就是《规定》明确的主动式和被动式。主动式是指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这类信息可依《规定》以政府网站、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七种形式公布。被动式是指依申请人的申请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规定》对这类信息申请人的申请方式,政府向申请人公开的内容、期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是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以及政府信息管理等一系列规范。如:编制政府信息目录,及时更新旧信息,政府信息无偿公开,任何单位不得巧立名目收费等。

    五是确立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主动公布、不及时提供、向申请人隐瞒公布应当公布政府信息的以及违反规定收费等五种情形,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法律责任,从而大大加强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力度和长期效果。(记者 秦华 通讯员 闫录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