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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三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08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记者 陈二厚)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了三项税收优惠政策。

    这三项政策包括: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相关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