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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12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5月11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64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华社11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

    《条例》明确,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

    《条例》规定,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条例》明确,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即为烟叶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