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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因合伙事务死亡其他成员应担责?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7日   来源:工人日报

    问:我与张某、李某、王某等人合伙从事钢材生意。一次,张某说一家企业需要大批钢材,而他和企业负责人比较熟悉,我们几个合伙人便委托他与该企业联系。没想到,张某在和该企业签订购货合同返回途中,却遭遇了车祸死亡,肇事司机逃逸。张某的家人找到我们,要求我们赔偿。而我们认为张某的死和我们没有直接联系,我们没有过错,不想赔偿,其家人就把我们告上了法庭。请问,我们是否应该对张某的死承担赔偿责任?(李杰)

    答:张某作为合伙人,为合伙事务遭遇车祸,你和其他合伙人对此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向死者家属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条规定就是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存在赔偿责任问题,但站在公平的角度,应给予受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张某的家属仅能要求你和其他合伙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金额要考虑你和其他合伙人的经济状况、死者家属的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冯军强 韩伟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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