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外国人>> 问题解答
 
银监会发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9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1月28日电(记者 张建平、苏万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近日由中国银监会正式对外发布,并将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28日介绍,《细则》全面体现了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取消非审慎性规定、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明确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包括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明确了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

    《细则》对实施改制的外资银行给予相应激励。比如,允许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独资银行可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同时可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主要经营以其母行信用发放的大额外汇贷款以及资金交易业务。为保持外资银行业务稳定持续经营,给予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执行某些监管指标方面相应的宽限期。

    在履行世贸承诺基础上,《细则》除对外资法人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外,同时也为外国银行分行提供了更加有利于发展的制度安排,外国银行分行目前的经营成本、业务范围均不受任何影响,而且简化了其业务许可层级。在现有业务范围基础上,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这项业务扩大不需审批,也不再要求增加营运资金。外国银行分行随时可根据自身发展战略,改制为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

    《细则》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实施本外币并表监管。对在中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外国银行分行的,要求其指定1家分行作为管理行,负责中国境内业务管理以及信息报送工作,中国银监会对其实施合并监管。同时取消了外国银行驻中国总代表处的机构形式,明确总代表处的职能转入改制后的独资银行或外国银行指定的管理分行。

 
 
 相关链接
· 银监会负责人就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答问
· 解读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