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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26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记者毛晓梅、王文帅)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5日正式对外发布。《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

    《办法》已自2007年6月28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允许保险机构运用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并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支持保险机构自主配置、提高收益,抵御人民币升值风险。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有利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支持国家宏观调控,有利于保险机构改善资产配置,分散风险,增加收益,提高竞争力。其正式出台标志着保险资产管理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此次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制定的《办法》,是对《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完善和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进一步拓宽。《办法》颁布实施后,《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保监会上述负责人强调,《办法》秉持“积极、审慎”原则,将鼓励保险资金走出去与加强风险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一是实施委托运作。《办法》考虑国内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经验不足,风险控制能力不强的实际情况,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委托管理,将保险资金交给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运作,借助专业机构的能力,实现防范风险、提高收益的目标。

    二是注重管理能力。《办法》确定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委托人注重匹配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要求受托人注重风险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尤其是具有一定专长和运作经验;要求托管人建立资产隔离机制、具有一定托管经验和全球托管网络资源。

    三是放宽投资比例。允许保险公司运用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并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支持保险机构自主配置、提高收益,抵御人民币升值风险。《办法》规定看似放松管制,实际上对保险机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是慎用衍生产品。《办法》将衍生产品作为风险管理手段,允许保险机构用于套期保值,禁止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五是开展协同监管。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根据各自职责,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进行监管,加强沟通合作,防范运作风险。同时保监会还将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合作,提高风险处置能力。

    这位负责人指出,保险机构境外投资各方当事人,应当依规运作保险资金,公平对待保险资产。发现违反《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