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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三禁四宽令”推动银行服务小微企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3月08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南宁3月7日专电(记者 何丰伦)一方面是小微企业无法得到足够的信贷扶持,另一方面则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融资成本,增加企业信贷支出。3月6日,中国银监会广西银监局正式启动“三条禁令”和“四项放宽”措施,以推动金融机构加大服务小微企业力度。

    “三条禁令”分别是:

    严禁乱浮利率、一浮到顶。优化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根据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划分利率浮动区间,以覆盖贷款风险、微利为目的。

    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强制捆绑、不当搭售。严禁要求贷款小微企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严禁要求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信用卡、基金等各种金融产品,不得附加最低资本金、最低存款额等正常开户管理规定以外的其他条件。

    严禁转嫁成本、增加小微企业负担。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假借利率优惠、浮动利率之名,将部分利息通过账户管理费、财务咨询费、贷款安排费、额度占用费等名目额外收取费用。不得将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本应由银行承担的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此外,广西银监局还采取积极措施,从四个方面适当放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容忍度”。

    放宽存货比计算限制。允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计算“小微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对单户授信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管部门。

    降低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权重。允许符合相关条件的地方法人机构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小微企业贷款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小微企业贷款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地方法人机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接受范围在3%以内,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接受范围在2.5%以内,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不良贷款率接受范围在2%以内。

    适当放宽小微型金融机构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对于信贷主要投向县域的小微型金融机构,适当放宽年内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年末仍不得超过10%。资本净额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单体法人机构,允许其年内面向小微企业客户的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提升至12%以内;资本净额5000万元以下的单体法人机构,允许其年内面向小微企业客户的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提升至15%(含)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