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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签证简介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9日   来源:外交部

    一、基本概念

    签证是一国政府授权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法规,为申请入、出或过境本国的外国人颁发的一种许可证明。

    根据国际法及国际惯例,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出其国(边)境,依照本国法律发给签证、拒发签证或吊销已经签发的签证。

    中国领事官员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规定,决定颁发签证的种类、次数、有效期和停留期,有权拒绝当事人的签证申请或吊销已经签发的签证。

    二、签发机关

    中国签证的签发机关,在境外是中国驻外使领馆、处、驻香港、澳门公署;在境内是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机关和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

    三、签证种类

    中国签证分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其中,普通签证分八种,分别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一)旅游签证(L字签证):发给来华旅游、探亲或因其他私人事务短期来华的外国公民。

    (二)访问签证(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和进修、实习等不超过六个月的外国公民。

    (三)学习签证(X字签证):发给来华留学、进修或实习停留期6个月以上的外国公民。

    (四)工作签证(Z字签证):发给来华工作、商业演出或进行学术交流的外国公民,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五)过境签证(G字签证):发给过境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在机场停留超过24小时或出机场的外国公民。

    (六)乘务签证(C字签证):发给来华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外籍国际列车员、机组人员、海员。

    (七)记者签证(J字签证):分“J-1”、“J-2”两种。“J-1”签证发给来华常驻的外国记者,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J-2”签证发给临时临来华采访的外国记者。

    (八)定居签证(D字签证):发给经批准来华定居的外国公民。

    中国签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并根据申请人的身份、来华目的,并参照护照种类,决定发给何种签证。

    四、港澳签证

    (一)香港特区签证

    1、香港特区给予部分国家和地区人员免签证待遇(请点击下载《香港特区给予外国(地区)护照免签一览表》)。

    2、不享受免签证待遇的外国人赴港,须申请赴港签证。

    3、同时申请赴港和中国大陆的外国人,须分别申请赴港签证和来华签证。

    (二) 澳门特区签证

    1、澳门特区给予部分国家和地区人员免签证待遇(请点击下载《澳门特区给予免签的外国(地区)护照一览表》)。

    2、除少数特定国家人员外,不享受免签证待遇的外国人,原则上可在澳门口岸办理落地签证。

    3、同时申请前往香港或中国大陆的外国人,须分别申请赴澳、赴港和来华签证。

    五、有效期

    签证有效期(“enter before”),系指签证本身的有效期限即自签证颁发之日起到持证人可入境中国的截止日期(以北京时间为准)。如仍有未使用的入境次数,在有效期满前(含当日),持证人均可入境。

    六、入境次数

    签证的入境次数(“entries”),系指持证人在签证有效期内可进入中国国境的次数。入境次数用完或入境次数未用完、但已过有效期的签证,均为失效签证。如需前往中国,须重新申请签证。如持证人持失效签证来华,将被拒绝入境。

    七、停留期

    签证的停留期(“duration of each stay”),系指持证人每次入境中国后被允许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即从入境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可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外国人在华停留时间如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期而未办理有关延期手续,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情况,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因此,持证人遇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需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期时,必须在停留期满前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要求请查询当地公安机关网站)申请延期(但不一定会被批准)。中国驻外使领馆不办理签证延期。在华工作(持“Z”字签证)、学习(持“X”字签证)、定居(持“D”字签证)人员及常驻记者(持“J—1”字签证)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前往当地公安机关申办居留手续。外交、领事机构常驻人员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前往外交部、地方外事部门办理居留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