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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件丢失、损毁后,快递企业应怎样赔偿消费者?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2月25日   来源:国家邮政局网站

    《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所以《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只适用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损失赔偿,不适用于快件赔偿。

    《邮政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所以,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也就是快递运单背书条款(格式合同)的有关规定。目前快递企业一般规定,保价的快件丢失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快件丢失按照运费的3-5倍赔偿。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规定:“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快件发生丢失时,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此外,还应:a)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b)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快件损毁赔偿应主要包括:a)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b)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内件不符赔偿应主要包括:a)内件品名与寄件人填写品名不符,按照完全损毁赔偿;b)内件品名相同,数量和重量不符,按照部分损毁赔偿。”

    快递企业应注意:第一,要将有关赔偿的规定在快递运单背书条款中用较大字号突出。第二,收寄快件时应提醒用户贵重物品要保价,并告知用户背书条款有关赔偿的规定。第三,当快件发生丢失、损毁等问题时,应尽快与用户联系进行赔偿,向用户道歉并做好赔偿有关规定的解释工作。

    消费者应注意:第一,寄递快件时应仔细阅读快递运单背书条款的有关规定,了解有关赔偿规定。第二,寄递贵重物品要选择信誉好的快递企业并保价。第三,应保管好寄递快件的运单底单,当快件发生丢失、损毁等问题时,要求企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