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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来源: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体育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健身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体育发展战略,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二)拟订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并督促实施。

    (三)统筹规划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设置体育运动项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五)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六)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发行管理。

    (七)指导、管理体育外事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国际间和与港澳台的体育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开展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

    (九)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体育总局设10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和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综合协调、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拟订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草案,提出政策建议;调查研究体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方案;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指导、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工作。

    (三)群众体育司。拟订群众体育发展规划草案;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

    (四)竞技体育司。拟订竞技体育发展规划草案和体育竞赛管理制度;指导全国体育训练、竞赛、运动队伍建设和训练基地发展工作;组织重大国际比赛备战和参赛工作;组织协调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审查设立国家正式开展的体育竞赛项目;承担有关体育竞赛审批工作。

    (五)青少年体育司。拟订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划草案、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指导监督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指导全国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和有关学生文化教育工作;指导开展青少年业余训练及相关活动,组织指导重大青少年国际体育比赛参赛工作。

    (六)体育经济司。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草案,提出政策建议;承担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具体工作;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承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体育统计工作;承担体育彩票发行管理工作;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预算管理、计划内投资管理及财务管理工作。

    (七)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协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八)对外联络司。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指导、协调、管理体育系统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有关事务;组织开展与国际体育组织和各国(地区)间的体育交流与合作。

    (九)科教司。组织开展体育领域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攻关,承担体育科研成果的审查和鉴定、推广;指导、协调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体育系统高、中等体育专业教育;承担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反兴奋剂的具体工作。

    (十)宣传司。指导、组织体育宣传工作,推动体育文化建设,协调重大体育活动的采访报道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体育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17名(含两委人员编制6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6名(含局长助理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体育总局承担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