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审批内容】
【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
【办理条件】
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办理程序】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直接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不符合条件的,认定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报送材料目录】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表格下载】
【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部门的导航】
【联系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的管理相应机构
【办理地点情况】
【办理结果公开】
通过当地气象网站或政务办公大厅向社会公开(具体公开方式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决定)
【常见问题解答】
【项目变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