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一、审批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9项;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四)《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五)《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二、实施机关
水利部,承办机构为水资源管理司。
三、审批权限
审批和颁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以及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4、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5、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分级标准并通过审批机关组织的专家审查和综合评定。
五、审批时限
水利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或者收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其中,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审批。
以上审批时限不包括依法组织听证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
六、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申请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四)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五)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六)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七)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表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请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二)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向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初步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审批。
流域管理机构的所属单位申请取得甲、乙级资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属单位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向水利部提出申请。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具体事宜详见公告。
(三)水利部组织专家评审。
(四)水利部作出审查决定。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