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税务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二、实施机关:申请人所在地区县以上税务机关
三、审批类型:
四、审批内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五、设定依据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六、办理条件:
(一)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
(二)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的。
七、办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规定日期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三)审查
审查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直属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程序:
1.申请人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是否健全及发票月使用情况等。
2.实地核查
对实际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核实,核查生产经营行为与所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
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3.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四)决定
决定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直属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决定程序: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个体集贸专业所或税务征收大厅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制作相关许可证件。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做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规定日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规定日期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所有需要送达申请人的文书,均由受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受理机构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规定日期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税务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规定日期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八、办理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确定
九、报送材料目录: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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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
各1件 |
原件使用后退还申请人 |
3 |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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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书面申请(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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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主管税务机关所需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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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表格下载:主管税务机关网站
十一、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主管税务机关网站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发票工本费价格。
十三、承办部门的导航:主管税务机关网站
十四、联系方式:主管税务机关
十五、办理地点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十六、办理结果公开:主管税务机关网站
十七、常见问题解答:各地税务机关12366热线及税务机关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