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一、项目名称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实施机关
当地税务机关
三、审批类型
税务行政许可
四、审批内容
印花税票代售
五、设定依据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另外,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六条也对印花税票代售作了原则规定。
六、办理条件
1.代售人应是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好的单位和个人。
2.代售印花税票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核准后,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3.待售户所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挪作他用。
4.待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5.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的印花税票税款,如有损失,应予以赔偿。
6.代售户应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情况。
七、办理程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有关规定办理。
八、办理时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有关规定办理。
九、报送材料目录
由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具体要求。
十、表格下载
由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具体要求。
十一、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
由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具体要求。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十三、承办部门的导航
各地方税务机关
十四、联系方式
各地方税务机关的电话。
十五、办理地点情况
各地方税务机关的地址。
十六、办理结果公开
各地方税务机关的网址。
十七、常见问题解答
由各地方税务机关定期解答。
十八、项目变更情况
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情况说明